我與瓜地馬拉自貿協定進口貨品通關作業修正生效
2018/06/13
財政部關務署修正我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進口貨品通關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要點規定,進口人自瓜地馬拉進口適用該協定優惠關稅稅率之貨品,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優惠關稅待遇「PT」字樣,經填報「PT」者,視為報明適用優惠關稅稅率。檢附該進口貨品出口國合法認證機關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並於進口報單「產地證明書」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如已申請產地預先核定,應檢附海關核發之預先核定書正本,供海關查核後留存影本,正本發還。
為證明原產地自瓜地馬拉之貨品符合過境及轉運規定,報關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貨品過境一個以上非締約國領土,而無轉運及暫時儲存者,應檢附相關載明裝載日期、地點及過境貨品港口、機場或最終目的地之運輸文件。
(二)貨品過境一個以上非締約國領土,僅轉運而無暫時儲存者,應檢附轉運相關之運輸計畫文件。
(三)貨品過境、轉運、暫時儲存於一個以上非締約國領土者,應檢附相關運輸計畫文件。
前項所稱轉運係指停靠非締約國時,貨品更換載具後續行;所稱暫時儲存係指暫時存放於非締約國海關管制之倉儲區域;所稱運輸計畫文件係指承運商核發載明貨品自起運地至目的地之相關信函或證明。
海關對於進口人所申報之產地及其證明文件、過境及轉運規定證明文件存疑時,依該協定原產地查證程序查核。至於前項進口貨品除依規定不得押放之物品外,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依關稅法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先行驗放。
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