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洲經貿辦事處 Central America Trade Office
總統公布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2021/12/16

為履行臺貝(貝里斯)、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並配合產業政策需要,財政部關務署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經總統於昨(十五)日公布,除修正貝里斯、巴拉圭及宏都拉斯適用之第二欄稅率,應分別經雙方通知已完成內部法律程序而另訂生效日外,其餘修正項目自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同法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相關修正內容,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查詢。


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